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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保密費是否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公司未支付保密費,員工是否有權拒絕保密?
我國法律未對保密費做出了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即使不向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也有保密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保密條款,員工的義務之中即包括了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保守。一些對商業秘密特別注重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保密協議簽訂的意義在于:1、明確保密的范圍;2、不能約定違約金,但可以約定損害的計算方法與范圍。如是否計算訴訟、調查費用等;3、對員工遵守保密義務有一個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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